关于南通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南通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你单位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文综罚告字﹝2024﹞49号(详见附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你单位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南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地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100号和平大厦8楼,联系人:陈兆祥、陈凯,联系电话:0513-55087560)领取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通文综罚告字﹝2024﹞49号
特此公告。
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