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南通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你单位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通文综改字﹝2024﹞C7041号,责令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向你单位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足额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详见附件)。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你单位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南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地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100号和平大厦8楼,联系人:丁宁、陈兆祥,联系电话:0513-55087560)领取上述《责令改正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附件:《责令改正通知书》通文综改字﹝2024﹞C7041号
特此公告。
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