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109/2019-00389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行政服务处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4-30 发布日期: 2019-04-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来源: 行政服务处 发布时间:2019-04-30 11:2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3月2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涉及文化的是:

四、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款修改为:“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