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文化市场的监督作用,鼓励全社会举报文化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和促进我市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各种形式向南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提供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且经执法支队查证属实的举报奖励行为。
第三条 执法支队负责南通市区(不含通州区、海门区)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发放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办法。
第四条 下列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社会艺术考级、艺术品经营等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
(二)旅行社、导游等旅游领域的经营活动;
(三)著作权、出版、印刷、音像制品等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的经营活动;
(四)电影、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经营活动;
(五)文物购销等领域的经营活动及文物保护领域的活动;
(六)文化市场其他有关经营活动。
第五条 鼓励举报人通过拨打12345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就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线索。
第六条 执法支队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线索调查核实,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及能够明确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等重要证据或线索;
(二)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由执法支队立案查处的。
第八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举报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可以确定的,按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举报奖励金分配事宜由举报人自行商议解决;
(四)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时间先后,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五)举报人同时举报同一文化市场主体多项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多次举报同一文化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各级政府机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文广旅系统在职干部、职工举报的;
(三)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暗访时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不属于举报内容。
第十条 对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一般案件,执法支队根据案件性质、内容、程度,给予举报人200至2000元一次性奖励。
对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查缴违法物品数量或案值巨大的案件,由执法支队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执法支队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举报人填写举报奖励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执法支队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依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发放举报奖励金。举报人不愿领取的,从其自愿。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奖励发放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发放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举报奖励资料,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年限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严重扰乱文化市场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三)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四)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伪造、更改举报记录、举报奖励审批文件以及其他手段骗取、挪用、侵吞奖金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